发布时间:2024-01-08 11:38:05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提升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亩均效益,进一步做大园区经济总量,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为提高该措施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4年1月21日前反馈我委。
附件: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联系人:温荣桂、李嘉炜,电话:0753-2486065,邮箱:mzgxqjfj@163.com)
附件:
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提升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亩均效益,进一步做大园区经济总量,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 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一)鼓励企业规模提升。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充分释放产能。
1.2023-2025年,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5人)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连续两年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保持正增长且两年平均增速达到20%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5人)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滚动奖励。
2.鼓励企业升规发展。2023-2025年,对当年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或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负责人或者法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财务负责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贸易业、资质以上建筑业等的“四上”企业,给予企业财务负责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省相关升规政策。
3.2023-2025年,对采取委托园区外企业加工方式实现规模提升,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20%的,或当年实现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值折算成增加值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
2023-2025年,对亩均税收达到上一年度园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值1.5倍(含),产值保持正增长,且当年经济社会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企业竞争力。
1.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2023-2025年,对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园区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2025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非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非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四上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非四上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算补助额度,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确定。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
(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2023-2025年,对当年度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23-2025年,对当年度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服务企业质效
(六)鼓励企业统计员配合数据采集、统计。2023-2025年,对按要求完成数据采集、纳统任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员和当年完成1000万(含)以上固投项目统计员,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鼓励项目加快筹建。2023-2025年,对制造业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项目负责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低效用地或闲置用地企业通过引进新项目合作开发、技改、增资扩产等方式盘活的,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其项目负责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改扩能
(八)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转移园区的企业技改扩能。2023-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投资的园区企业在广梅产业园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工业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其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支持。申报补助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此项补助与《广州市鼓励企业到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不重复享受。
六、上市挂牌奖励
(九)园区上市挂牌企业除了享受《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外,园区给予追加奖励,2023-2025年,对正式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追加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园区且满一年的,原则上参照上述板块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追加奖励。
七、供应链平台及企业奖励
(十)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2023-2025年,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10家以上,并由平台经营方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给予平台30万元奖励,之后每年度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至15家以上且当年入统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平台35万元奖励。当平台季度入统销售额达到15亿元,对平台内已依法在统计部门入统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季度销售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此项奖励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反向飞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不重复享受。
附则:本措施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园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单个工业企业获得本措施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该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的年产值的2%。本措施奖补政策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兑现。